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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生领取《报到证》后,未到单位报到会怎样?
发布日期:2013-05-30
根据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》第
50
条,对自领取《报到证》之日起,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,或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并被用人单位将其户口、档案退回学校的毕业生,要在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用和偿还在校期间的全部奖(助)学金后,由学校将其户口、档案转回生源地,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。学校不再负责其后续的事宜